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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丽诉商州区人民政府私房改造行为违法案
来源:陈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量: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行申851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义,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私房改造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称,***系同胞兄妹,杨文秀与杨文敏(系***之父)系同胞兄弟。杨文秀与杨文敏共同居住在陕西省××市商州区××土巷子2号院(以下简称2号院)内。1950年杨文秀去世。1961年杨文敏与杨德昌(系杨文秀之子)分家时,杨文敏分得2号院内东边街房2间、厦房3间、上房1.5间,杨德昌分得2号院内西边街房2间、厦房2间、上房1.5间。杨文敏将分得的东边街房2间、厦房2间出租,上房1.5间由王玉秀(系杨文秀之妻)暂时居住。1965年私房改造中,房管所将杨文敏出租的东边街房2间、厦房2间和杨德昌西边街房2间、厦房3间、上房1间都以王玉秀的名义进行改造,改造为10间。1989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时,改造后的西边上房1间退还给王玉秀留作自住房,其余9间不予退还。***认为该行为违反分户对待的政策规定,剥夺其所有权,请求依法确认商州区政府改造其2号院内东边街房2间、东厦房3间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4月颁布并于1990101日起施行。本案***要求确认商州区政府1965年私房改造行为违法,由于商州区政府私房改造行为发生在1990101日之前,应参照之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所诉的行为属于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作出(2016)陕10行初85号行政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本案***所诉属于私房改造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7)陕行终15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其并未让法院确认商州区政府1965年私房改造行为违法,一、二审裁定与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符。私房改造前杨文敏与杨德昌已分家,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是杨文敏,1965年私房改造时以王玉秀的名义进行改造,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占有案涉房屋,但并未出示案涉房屋被征收的证据,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159号行政裁定及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初85号行政裁定;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商州区政府提交意见称,法律明确规定私房改造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商州区政府改造其2号院内东边街房2间、东厦房3间的行政行为违法。据此,被诉行政行为是私房改造行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认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长 杨永清

员 李 涛

员 丁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一婷

员 冯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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